湿地公园管理办法_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1.遵循与湿地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国际有关规定相一致;  2.维护城市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对于人为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市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其恢复与修复工作;  3.坚持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应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游览活动,发挥城市湿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湿地保护现状,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

黄河清湿地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必须依据湿地保护相关规定及青海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公园开发建设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公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保护内容

水体保护。保护以黄河为主的水体与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保护湿地相对负地形以及黄河湿地特有的地形;

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渔业文化、桥文化、酒文化等。

第二章 管理措施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贵德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设立贵德黄河清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环保、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交通、卫生、发改、财政、旅游、文化、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